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02号 原告江汪节,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张刘苗,男,汉族,1968年3月8日,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江汪节与被告张刘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汪节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汪节提出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汪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江汪节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舒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