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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汪节与张刘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02号 原告江汪节,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张刘苗,男,汉族,1968年3月8日,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江汪节与被告张刘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02号

原告江汪节,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张刘苗,男,汉族,1968年3月8日,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原告江汪节与被告张刘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汪节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汪节提出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汪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江汪节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舒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