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李瑞山与林强伟、徐孟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商初字第279号 原告:李瑞山。 委托代理人:张宝清。 委托代理人:王海鑫。 被告:林强伟。 被告:徐孟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山与被告林强伟、徐孟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商初字第279号

原告:李瑞山。

委托代理人:张宝清。

委托代理人:王海鑫。

被告:林强伟。

被告:徐孟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山与被告林强伟、徐孟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林强伟、徐孟霞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林强伟、徐孟霞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林强伟、徐孟霞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