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商初字第279号 原告:李瑞山。 委托代理人:张宝清。 委托代理人:王海鑫。 被告:林强伟。 被告:徐孟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山与被告林强伟、徐孟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林强伟、徐孟霞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林强伟、徐孟霞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林强伟、徐孟霞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