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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贤与梁云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诸执字第2673号 申请执行人张洪贤。 被执行人梁云龙。 申请执行人张洪贤与被执行人梁云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2892元,未执行9289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诸执字第2673号

申请执行人张洪贤。

执行人梁云龙。

申请执行人张洪贤与被执行人梁云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2892元,未执行9289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诸相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奎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