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692-4号 申请执行人李洪波,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崔广敏,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靖兆岭,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王秀臣,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本院依法受理的李洪波申请执行崔广敏、靖兆岭、王秀臣(2014)商民初字第5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被执行人王秀臣已直接交款10400元,后又将其流拍车辆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43000元,故被执行人共实际履行53400元,但余款至今未给付。经对被执行人崔广敏、靖兆岭、王秀臣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崔广敏、靖兆岭、王秀臣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