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定执字第491号 负责人:徐宪强,行长 被执行人:邓传洞。 被执行人:李东梅。 被执行人:孔凡梅。 被执行人:邓传禹。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申请执行邓传洞、李东梅、孔凡梅、邓传禹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定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秀凤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