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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与邓传洞、李东梅、孔凡梅、邓传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定执字第49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 负责人:徐宪强,行长 被执行人:邓传洞。 被执行人:李东梅。 被执行人:孔凡梅。 被执行人:邓传禹。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定执字第49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

负责人:徐宪强,行长

被执行人:邓传洞。

被执行人:李东梅。

被执行人:凡梅。

被执行人:邓传禹。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申请执行邓传洞、李东梅、凡梅、邓传禹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定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秀凤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