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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军与侯学军、刘翠玲、侯自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石大执字第1312号 申请执行人杨海军,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 被执行人候学军,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刘翠玲,女,1963年10月24日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石大执字第1312号

申请执行海军,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

执行人候学军,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刘翠玲,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候自建,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本院在执行海军申请执行候学军刘翠玲、候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除本院另案锁定了被执行人候学军名下的宁***号车辆外,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杨海军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