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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毅与谢树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中执字第813号 申请执行人:袁毅,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代理人:宿红英,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树军,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中执字第813号

申请执行人:袁毅,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代理人:宿红英,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人:谢树军,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袁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树军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袁毅借款2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井研县的房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夹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荫建

审判员  邓 均

审判员  余红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