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与南充市大山山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2816号 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 经营者:王长水。 委托代理人杨丽燕,南充市顺庆区恒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邓金荣。 被告南充市大山山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2816号

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

经营者:王长水。

委托代理人杨丽燕,南充市顺庆区恒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邓金荣。

被告南充市大山山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禹辉。

委托代理人杜琳,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诉被告南充市大山山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7元,由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