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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深基与胡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6768号 原告:董深基。 被告:胡学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深基与被告胡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胡学国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6768号

原告:董深基。

被告:胡学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深基与被告胡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胡学国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深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深基负担。

审 判 长  张照坡

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

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孝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