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6768号 原告:董深基。 被告:胡学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深基与被告胡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胡学国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深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深基负担。 审 判 长 张照坡 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 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孝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