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246-1、530号 申请执行人徐银忠,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于孟杰,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商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商商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8日立案执行徐银忠与于孟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控,已查封被执行人于孟杰名下的轿车一辆,因无车辆具体下落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线索,未能对车辆进行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标的租赁费94130元,诉讼费2096.50元,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徐银忠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