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诉樊建林、樊传伟、樊建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商初字第2580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 负责人:李悦胜。 被告:樊建林。 被告:樊传伟。 被告:樊建锡。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诉被告樊建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商初字第2580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

负责人:李悦胜。

被告:樊建林。

被告:樊传伟。

被告:樊建锡。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诉被告樊建林、樊传伟、樊建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樊建林、樊传伟的确切住所地,本院无法向被告樊建林、樊传伟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经本院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樊建林、樊传伟的确切住所地,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住所地,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4元退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