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大民初字第3356号 原告孙丽君,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柳吉霞,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桂云,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胡翠宏,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曦雅,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君与被告周桂云、第三人陈曦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丽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丽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由原告孙丽君负担;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孙丽君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