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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君与周桂云、第三人陈曦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大民初字第3356号 原告孙丽君,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柳吉霞,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桂云,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委托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大民初字第3356号

原告孙丽君,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柳吉霞,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桂云,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胡翠宏,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曦雅,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君与被告周桂云、第三人陈曦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丽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丽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由原告孙丽君负担;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孙丽君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