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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飞鸿垫片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庆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飞鸿垫片厂。 法定代表人青红卫,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蓉,与青红卫系夫妻关系。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飞鸿垫片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6日发出公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庆民催字第2号

申请南充市高坪飞鸿垫片厂。

法定代表人青红卫,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蓉,与青红卫系夫妻关系。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飞鸿垫片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南充市商业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31300052-20325229,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收款人四川三鑫南蕾气门座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2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第一背书人四川三鑫南蕾气门座制造有限公司;第二背书人南充市高坪飞鸿垫片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充市高坪飞鸿垫片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叙瑺

人民陪审员  何正国

人民陪审员  冯国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 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