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庆民催字第2号 法定代表人青红卫,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蓉,与青红卫系夫妻关系。 申请人南充市高坪飞鸿垫片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充市商业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31300052-20325229,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收款人四川三鑫南蕾气门座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2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第一背书人四川三鑫南蕾气门座制造有限公司;第二背书人南充市高坪飞鸿垫片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充市高坪飞鸿垫片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叙瑺 人民陪审员 何正国 人民陪审员 冯国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 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