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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康潮与中铁二十局集团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07号 原告高康潮,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渭白路。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二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站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文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康潮与被告中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07号

原告高康潮,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渭白路。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站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文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康潮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康潮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康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康潮承担。

审判长  邓卫民

审判员  孙兴盛

审判员  刘 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