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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国琦与被执行人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宛龙执字第227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琦,男。 被执行人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2015)宛龙执字第227号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宛龙执字第227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琦,男。

执行人河南隆豫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2015)宛龙执字第227号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宛龙执字第22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渠 洋

审 判 员  吕付浩

代理审判员  殷旭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强克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