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2924号 原告:张蕾。 委托代理人:王军友。 被告:徐学金。 原告张蕾与被告徐学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赔偿了原告3400元(当庭履行),其他损失原告放弃,本案纠纷已解决,故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蕾负担。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