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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蕾与徐学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2924号 原告:张蕾。 委托代理人:王军友。 被告:徐学金。 原告张蕾与被告徐学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赔偿了原告3400元(当庭履行),其他损失原告放弃,本案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2924号

原告:张蕾

委托代理人:王军友。

被告:徐学金。

原告张蕾与被告徐学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赔偿了原告3400元(当庭履行),其他损失原告放弃,本案纠纷已解决,故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蕾负担。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