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滨汉执字第634号 刘勇: 原告刘勇与被告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滨汉民初字第50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滨汉执字第63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孟庆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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