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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与崔师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860-1号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 代表人刘守荣,主任。 被执行人崔师银,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崔银邦,男,1976年2月16日出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860-1号

申请执行人商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

代表人刘守荣,主任。

被执行人崔师银,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崔银邦,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崔师银、崔银邦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崔银邦所有的长安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鲁ALV392)暂无下落。经本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师银、崔银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56978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2745元,未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王兴宝

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延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