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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杨子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商执字第20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 代表人范连涛,行长。 被执行人杨子荣,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杨子宅,男,1968年3月10日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商执字第20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住所地商河县。

代表人范连涛,行长。

被执行人杨子荣,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杨子宅,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杨玉林,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子荣、杨子宅、杨玉林(2012)商商初字第62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子荣、杨子宅、杨玉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商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马洪涛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