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商初字第186号 负责人:尹焕钦。 被告:于元胜。 被告:丁志河。 被告:孙培青。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与被告于元胜、丁志河、孙培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12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照坡 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 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孝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