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与于元胜、丁志河、孙培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商初字第186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 负责人:尹焕钦。 被告:于元胜。 被告:丁志河。 被告:孙培青。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与被告于元胜、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商初字第186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

负责人:尹焕钦。

被告:于元胜。

被告:丁志河。

被告:孙培青。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与被告于元胜、丁志河、孙培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12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照坡

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

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孝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