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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海与张开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法执字第155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海,男,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执行人:张开智,男,住平原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法执字第155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海,男,住河北省海兴县。

执行人:张开智,男,住平原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同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怀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