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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38-1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立松、倪敬举、田立宝、田钦宝、田中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郯诉前保字第638-1号 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269号。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立松、倪敬举、田立宝、田钦宝、田中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郯诉前保字第638-1号

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董事长。

被申请人:田立松,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倪敬举,女,1975年7月1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田立宝,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田钦芝,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田中军,男,1985年4月28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郯诉前保字第638-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田钦芝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田钦芝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坊支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账号:91×××16、916040820011109009101)。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