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塘执字第3449号 申请执行人郭如清。 被执行人宋俭霞。 本院在执行郭如清与宋俭霞欠款一案,被执行人没有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1)滨塘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景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福璐 附:法律释明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