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986号 原告高某,女。 被告耿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审判员 靳西养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