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定执字第80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 被执行人:李光景、 被执行人:范小红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申请执行李光景、范小红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卜祥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