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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与李光景、、范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定执字第80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 被执行人:李光景、 被执行人:范小红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申请执行李光景、范小红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于2015年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定执字第80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

被执行人:李光景、

被执行人:范小红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行申请执行李光景、范小红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定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卜祥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