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滨塘民特字第41号 申请人安文英,自由职业。 申请人安文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高玉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高玉东。系申请人安文英之夫。 申请人安文英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自1998年患脑梗塞至今病情日益严重,现生活不能自理,神智不清,已基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故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高玉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高玉东目前无法确定自己行为,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高玉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蒲英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