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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红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4166号 原告南充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庞力。 被告李红琼。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充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4166号

原告南充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庞力。

被告李红琼。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充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12.5元,由原告南充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兴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