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764号 原告:邸凤英。 委托代理人:朱长志。 被告:周兆臣。 被告:周兆臻。 被告:周兆红。 原告邸凤英与被告周兆臣、周兆臻、周兆红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凤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邸凤英负担。 审 判 长 张照坡 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 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孝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