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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凤英与周兆臣、周兆臻、周兆红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764号 原告:邸凤英。 委托代理人:朱长志。 被告:周兆臣。 被告:周兆臻。 被告:周兆红。 原告邸凤英与被告周兆臣、周兆臻、周兆红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764号

原告:邸凤英。

委托代理人:朱长志。

被告:周兆臣。

被告:周兆臻。

被告:周兆红。

原告邸凤英与被告周兆臣、周兆臻、周兆红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凤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邸凤英负担。

审 判 长  张照坡

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

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孝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