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王金铎与田书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塘执字第3116-1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铎。 法定代理人贾月然(原告之母)。 被执行人田书荣。 本院在执行王金铎与田书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塘执字第3116-1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铎。

法定代理人贾月然(原告之母)。

被执行人田书荣。

本院在执行王金铎与田书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