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塘执字第3116-1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铎。 法定代理人贾月然(原告之母)。 被执行人田书荣。 本院在执行王金铎与田书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