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2578号 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负责人袁毅,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红军,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应海。 被告张秀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诉被告谢应海、张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