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执行人邵提与被执行人南阳众业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宛龙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邵提,男。 被执行人南阳众业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2015)宛龙执字第221号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确定的义务全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宛龙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邵提,男。

执行人南阳众业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2015)宛龙执字第221号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宛龙执字第22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渠 洋

审 判 员  吕付浩

代理审判员  殷旭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强克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