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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信与杜世宗、王红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石大执字第1069号 申请执行人马家信,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杜世宗,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王红君,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石大执字第1069号

申请执行人马家信,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杜世宗,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王红君,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马家信申请执行杜世宗、王红君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均未找到。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杜世宗、王红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马家信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标的258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