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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坤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克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宛龙执字第607-1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坤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金,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程克,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坤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克追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宛龙执字第607-1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坤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金,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程克,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坤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克追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执行中也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耿华

审判员  勇跃会

审判员  陈红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