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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与苗在林、李洪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商初字第878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封安利。 委托代理人:刘曙光。 被告:苗在林。 被告:李洪志。 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商初字第878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封安利。

委托代理人:刘曙光。

被告:苗在林。

被告:李洪志。

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诉被告苗在林、李洪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858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