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塘执字第329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勘察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窦华成,院长。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21号。 法定代表人郭占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勘察院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奈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