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黄民初字第11272号 原告:张胜敏。 委托代理人:韩瑞峰,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忠亮。 原告张胜敏与被告窦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号》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胜敏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于召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