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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2618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2618号

原告: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