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与韩雷、韩东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定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定执字第4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 负责人:韩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韩雷,农民。 被执行人:韩东升,农民。 被执行人:马春保,农民。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定执字第4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

负责人:韩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韩雷,农民。

被执行人:韩升,农民。

被执行人:马春保,农民。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申请执行借款合同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雷、韩升、马春保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定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秀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