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61号 申请人:王丹凤,女。 被申请人:马钱钱,女。 申请人王丹凤因与被申请人马钱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钱钱所有的皖L×××××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马钱钱所有的皖L×××××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张勇所有的皖L×××××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