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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凤与马钱钱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61号 申请人:王丹凤,女。 被申请人:马钱钱,女。 申请人王丹凤因与被申请人马钱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钱钱所有的皖L号奥迪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61号

申请人:王丹凤,女。

被申请人:马钱钱,女。

申请人王丹凤因与被申请人马钱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钱钱所有的皖L×××××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马钱钱所有的皖L×××××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张勇所有的皖L×××××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