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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18号 原告高某,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袁某,女,1987年8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8日原告高某以已与被告袁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18号

原告高某,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袁某,女,1987年8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8日原告高某以已与被告袁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白东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