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8日原告高某以已与被告袁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白东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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