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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明中、陈辉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5509号 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显锋(特别授权),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中。 被告陈辉蓉。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5509号

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显锋(特别授权),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中。

被告陈辉蓉。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诉王明中、陈辉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王明中、陈辉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