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5509号 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显锋(特别授权),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中。 被告陈辉蓉。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诉王明中、陈辉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王明中、陈辉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原告南充绿地申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