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2211号 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邹敏。 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四川省润无声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冯 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