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滨塘执字第345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广达街3号贻欣园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 被执行人明志伟。 本院在执行天津开发区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564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滨塘民初字第56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