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宛龙执字第224号 本院执行的(2015)宛龙执字第224号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宛龙执字第22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渠 洋 审 判 员 吕付浩 代理审判员 殷旭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强克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