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定执字第527号 负责人:韩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双莲,农民。 被执行人:张秀山,农民。 被执行人:来新成,农民。 被执行人:赵传生,农民。 被执行人:王建军,农民。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申请执行陈双莲、张秀山、来新成、赵传生、王建军借款合同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定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秀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