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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与陈双莲、张秀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定执字第5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 负责人:韩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双莲,农民。 被执行人:张秀山,农民。 被执行人:来新成,农民。 被执行人:赵传生,农民。 被执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定执字第5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

负责人:韩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双莲,农民。

被执行人:张秀山,农民。

被执行人:来新成,农民。

被执行人:赵传生,农民。

被执行人:王建军,农民。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申请执行陈双莲、张秀山、来新成、赵传生、王建军借款合同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定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秀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