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商初字第2628号 法定代表人:鲍旭光。 委托代理人:朱洪德。 被告:杨仕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丰登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仕华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2800元,余款原告予以放弃,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丰登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江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