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2739号 原告严某某,女。 被告胡某某,男。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 审判员 冯 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