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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2739号 原告严某某,女。 被告胡某某,男。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2739号

原告严某某,女。

被告胡某某,男。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

审判员 冯 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