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杨静、贡长江、丁丽萍、王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郯商初字第1036-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中段老武装部对过。 法定代表人:姚恒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雷,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静,女,1983年9月8日生,汉族。 被告:贡长江,男,1987年1月21日生,汉族。 被告:丁丽萍,女,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 被告:王慧,女,1985年8月14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郯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杨静、丁丽萍、王慧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杨静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工资账户的冻结(账号:62×××38)。 解除对被告王慧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头支行工资账户的冻结(账号:62×××36)。 解除对被告丁丽萍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工资账户的冻结(账号:91604010001010103988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