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诸执字第2547号 申请执行人李光先。 被执行人窦建宝。 被执行人周方霞。 申请执行人李光先与被执行人窦建宝、周方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1570元,未执行14636.0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诸相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奎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