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任启续、杨康琼要求宣告任平死亡一案秘书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庆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任启续。 申请人杨康琼。 申请人任启续、杨康琼要求宣告任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任启续、杨康琼陈述:申请人任启续、杨康琼系夫妻关系,并于1975年5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庆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任启续。

申请人杨康琼。

申请人任启续、杨康琼要求宣告任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任启续、杨康琼陈述:申请人任启续、杨康琼系夫妻关系,并于1975年5月6日生育一子任平,1994年任平与杨康琼经营北泉中巴车,任平开车因车辆侧翻发生车祸,致乘客多人受伤,后经营长安面包车,生意差。被申请人心情差,于1996年7月14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次寻找未果,1996年10月向顺庆公安分局城并派出所报案,但至今仍没有下落,现被申请人已离家出走十八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任平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任平(曾用名任宛平),男,1975年5月6日出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潆府路99号1单元3-1号,系申请人任启续、杨康琼婚生子。2014年1月13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城北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其上载明“任平曾经营中巴车发生车祸,心理压力大,再加上平时性格内向,于1996年7月14日离家出走,现没有任何音信,有内燃机厂工人及邻居程隆森、赵茂荣、何春帆、杨彬、李惠芬等人证实”,任平于1996年7月14日失踪至今。2014年1月20日,任平父母任启续、杨康琼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任平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11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证实任平于1996年7月14日离家出走,已接近二十年,至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之规定,本院已发出为期一年的宣告任平死亡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届满,任平仍下落不明,且无人知其下落,并经公安机关的证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任平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伟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